本月23日,台灣一名邱姓男子因傷不幸腦死亡。次日,其家屬決定捐獻死者器官。接到通知後,醫務人員摘取了患者的心臟、肺臟、肝臟和兩側腎臟,並分別移植給5名患者。這則本來充滿感人氣息的事件卻因為檢驗醫師和移植協調醫師之間的一次溝通失誤而釀成重大事故:原來該男子是一名登記在案的艾滋病患者,而相關人員在經電話溝通時誤將艾滋病毒陽性反應(Reactive)誤認為陰性反應(Non-reactive),手術前也沒有進行仔細核對,導致五名接受移植的患者和多達50多位參與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陷入感染艾滋病的重大危機之中。消息傳出,輿論大嘩。
而與此同時,廣州日報則報導了一起醫患糾紛。重慶一名95歲高齡的骨折患者在住院期間「竟然被醫院抽血檢查了梅毒」。其家屬認為醫院這種行為涉嫌亂收費,並構成「對患者的侮辱」。一時間大陸評論家對醫院的指責聲又起,不少讀者認為這種檢查「實屬荒唐」。醫院則辯稱該患者本來要行手術治療,在術前進行包括梅毒檢查在內的多項感染疾病篩查屬於醫療常規,並無不妥。
將上述兩件事放在一起來看,重慶醫院是否涉嫌亂收費或侮辱患者其實已經不言自明了。實際上,術前所進行的感染疾病篩查項目除了梅毒和艾滋病外,還包括乙肝和丙肝。這4項也是臨床血液使用時必不可少的檢查項目。我國2008年版的《輸血技術操作規程》中明文規定,要對獻血者進行上述4項疾病篩查;衛生部《臨床輸血技術規範》中也規定,在對患者進行輸血或手術治療前,要進行感染性血清標誌物檢測。可見感染篩查作為「醫療常規」是符合規定,有章可循的。那麼,究竟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其意義又何在呢?
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都是可經體液傳播的傳染性疾病。我國乙肝病毒攜帶者數量龐大,嚴格防控,避免醫源性感染勢在必行;丙肝則在上世紀末才成為篩查常規,之前由於丙肝病毒剛剛發現,認識不足,導致不少人經輸血感染丙肝,而感染丙肝後若無有效治療,很容易進展為肝癌;梅毒和艾滋病的危害人們則更為熟悉。因此,在輸血前或可能輸血前(包括外科手術及有創檢查等體液接觸的情況)進行上述四項疾病的篩查,一來有助於瞭解患者感染情況,制訂針對病原攜帶者的醫療應對;二來便於留存資料,分清責任;三來有助於最大限度減少醫務人員的暴露風險,保障安全。
感染後的患者器官機能可能會有或多或少的損害。例如乙肝患者的肝功能儲備較之健康人更差,對乙肝患者進行肝葉切除時就要充分考慮肝功儲備,避免切除過多造成肝功能衰竭;艾滋病患者免疫功能受到破壞,手術前後更要防止機會致病菌的感染。為了防止交叉感染,篩查陽性的患者需要準備獨立的手術間或安排在其他清潔手術之後進行;感染患者所使用的手術器械需要特別清洗和特殊檢測,感染患者產生的醫療廢棄物更需要規範處置。所以,術前篩查很大程度上是出於對患者利益保護的考慮。
在某些疾病的窗口期,常規檢查不能檢出陽性結果,這就導致了輸血等醫療操作具有一定的風險。如果患者在接受治療後出現了某些感染性疾病的徵象,這究竟是患者自身疾病發展造成的呢還是在接受治療中被感染的呢?術前留存患者的篩查結果就有助於區分兩者。它既可以幫助患者主張自身合法權益,也有助於醫院分清責任,還原事實。在某些病情特別緊急的情況下,可能來不及等到篩查結果就要輸血或者手術,此時保留治療前血樣就變得更為必要。
感染性疾病篩查不僅對患者有重要意義,同時也保護了醫務人員。在台灣這次艾滋病移植風波中,許多參與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都被列為高危感染對象,需要接受一段時間的治療。例如負責心臟摘取的主刀醫師為了爭分奪秒取得器官,幾乎整個下半身都浸泡在血水中,連內褲和襪子都被染紅。如果有病毒通過皮膚破損處進入人體,則醫生很有可能被感染。在外科手術台上,類似場景十分常見,患者體液污染術者是家常便飯。因此,一旦患者攜帶有某種感染性疾病的病原體,醫生將成為遭受感染的高危人群。資料顯示,手術中醫生手套的破損率超過一半,術中血液噴濺入眼等情況也不少見,這將導致醫生直接與患者體液進行「親密接觸」;除此之外,銳性手術器械如縫針,刀片、剪刀、注射器針頭等都會不可避免地誤傷術者和護士,由此造成的傳染風險不可小覷(曾有護士因針頭誤傷而感染艾滋病的先例)。因此,在術前對患者進行感染篩查,有助於醫生提高警惕,佩戴相關防護用具,降低職業性感染的風險。
可見,無論從患者角度還是從保護醫務人員的角度,術前進行感染疾病篩查都是非常必要的。部分公眾之所以對此項檢查產生誤解,多數是由於缺乏對相應事實的瞭解。筆者期待記者等傳播界人士能夠為普及醫療常識作出更多努力,而不要人為地放大這些誤解。否則當謠言散盡,相關媒體則難免被公眾貼上「感染」的標籤。
本文修改版已發表於 果殼網 健康朝九晚五主題站 《95歲老人為何還要「查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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